节能环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3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之2023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四月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节能环境”)的委托,担任其2023年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查,结合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
1、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交易各方提供,本次交易各方均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关于本次重组的公告及文件。
如无特别说明,本持续督导意见所述词语或简称与《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持续督导意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 3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 9
三、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 20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以及上市公司对所购买资产整合管控安排的执行情况 ...... 24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 27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 27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中国环保购买其持有的环境科技100%股权、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河北建投购买其持有的中节能石家庄19%股权、中节能保定19%股权、中节能秦皇岛19%股权、中节能沧州19%股权、承德环能热电14%股权。本次交易前,环境科技持有中节能石家庄81%股权、中节能保定75.69%股权、中节能秦皇岛66.16%股权、中节能沧州71%股权、承德环能热电51%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环境科技、中节能石家庄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节能保定、中节能秦皇岛、中节能沧州、承德环能热电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中企华评估出具并经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22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环境科技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075,574.85万元、中节能石家庄19%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1,594.46万元、中节能保定19%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1,649.02万元、中节能秦皇岛19%股权的评估价值为8,136.12万元、中节能沧州19%股权的评估价值为6,612.12万元、承德环能热电14%股权的评估价值为2,846.60万元。参考该评估值,经各方协商一致后,环境科技100%股权交易作价确定为1,075,574.85万元,中节能石家庄、中节能保定、中节能秦皇岛、中节能沧州、承德环能热电少数股权总作价确定为40,838.32万元。
本次交易对价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对方 | 交易作价 (万元) | 股份对价金额(万元) | 股份对价数量(股) | 现金对价金额(万元) |
中国环保 | 1,075,574.85 | 968,017.37 | 2,090,750,248 | 107,557.49 |
河北建投 | 40,838.32 | 40,838.32 | 88,203,710 | - |
注:交易对方取得新增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整数股,且交易对方放弃对不足一股部分对应现金的支付主张。
2、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不超过300,000.00万元,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的30%。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和相关税费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本次交易对价的25%或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若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二)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2022年6月,本次交易已获得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节能的批复同意;
2、2022年10月,本次交易已经交易对方中国环保、河北建投内部决策通过;
3、2022年11月,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标的公司环境科技、中节能石家庄、中节能保定、中节能沧州、中节能秦皇岛、承德环能热电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中节能保定、中节能沧州、中节能秦皇岛、承德环能热电小股东已放弃相关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4、2022年6月2日,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5、2022年11月1日,本次交易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6、2022年11月3日,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
7、2022年11月25日,本次交易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8、2023年1月3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同时同意中国环保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9、2023年4月26日,本次交易已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10、2023年5月11日,上市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2号);
11、2023年12月29日.本次交易股东大会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的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不存在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
(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1、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中国环保持有的环境科技100%的股权,以及河北建投持有的中节能石家庄19%的股权、中节能沧州19%的股权、中节能保定19%的股权、中节能秦皇岛19%的股权、承德环能热电14%的股权。
(1)环境科技过户情况
根据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6日核发的《登记通知书》等文件,中国环保持有的环境科技100%股权已全部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环境科技的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环境科技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2)中节能石家庄过户情况
根据石家庄市栾城区行政审批局2023年6月26日核发的《登记通知书》等文件,河北建投持有的中节能石家庄19%股权已全部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中节能石家庄的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中节能石家庄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3)中节能沧州过户情况
根据沧州市新华区行政审批局2023年6月21日核发的《登记通知书》等文件,河北建投持有的中节能沧州19%股权已全部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中节能沧州的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中节能沧州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4)中节能保定过户情况
根据保定市清苑区行政审批局2023年5月26日核发的《登记通知书》等文件,河北建投持有的中节能保定19%股权已全部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中节能保定的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中节能保定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5)中节能秦皇岛过户情况
根据秦皇岛市海港区行政审批局2023年6月20日核发的《登记通知书》等文件,河北建投持有的中节能秦皇岛19%股权已全部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中节能秦皇岛的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中节能秦皇岛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6)承德环能热电过户情况
根据承德市双桥区行政审批局2023年6月25日核发的《登记通知书》等文件,河北建投持有的承德环能热电14%股权已全部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承德环能热电的过户事宜已办理完毕,承德环能热电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2、验资情况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3)0200023号),截至2023年6月26日,交易对方中国环保以其持有的环境科技100%股权缴纳出资,河北建投以其合计持有的标的资产少数股权缴纳出资,相应股权已经变更至节能环境名下,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已经办理完成,节能环境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2,178,953,958元。
3、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情况
2023年7月5日,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已办理完毕。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178,953,958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已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数量为2,606,198,010股。
本次发行股份涉及的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为2023年7月18日。
(四)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1、股份发行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2)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12月21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5.90元/股。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90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0%。
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交易审议通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
(3)发行数量及发行规模
根据上市公司《发行与承销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508,474,576股(含本数)。在上述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将按照股东大会授权,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文件为准。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508,474,576股,未超过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发行规模2,999,999,998.40元,未超过本次交易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00%。发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2号)的相关要求,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4)获得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7家,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并与上市公司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结果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国新建源股权投资基金(成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4,169,491 | 1,499,599,996.90 | 6 |
2 | 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1,694,915 | 599,999,998.50 | 6 |
3 | 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53,694,917 | 316,800,010.30 | 6 |
4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5,898,305 | 211,799,999.50 | 6 |
5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3,186,440 | 195,799,996.00 | 6 |
6 | 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天辰景晟2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5,254,237 | 89,999,998.30 | 6 |
7 |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国君资管君得山东土地成长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14,576,271 | 85,999,998.90 | 6 |
合计 | 508,474,576 | 2,999,999,998.40 |
(5)锁定期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完成之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基于本次交易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6)募集资金情况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300,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8.40元,扣除发行费用27,358,490.5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2,641,507.84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
2、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4)0200005号),截至2023年12月28日,7名获配对象将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2,999,999,998.40元存入中信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户。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4)0200006号),截至2023年12月29日,发行人已收到中信证券划转的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含税)出资款人民币2,967,999,998.41元。截至2023年12月29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8.4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共计27,358,490.5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2,972,641,507.84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508,474,576.00元,余额人民币2,464,166,931.84元转入资本公积。
3、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业务单号:101000012761),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涉及的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或核准,且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重组所涉及事项的交割及配套发行已完成,上市公司尚需向工商主管部门就募集配套资金中发行股份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变更事宜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与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在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提交有关申请文件,并保证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上市公司 | 关于诚信、守法的承诺函 |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最近三年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含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28日,因本公司2018年年报、2019年一季报多个财务报表科目存在错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对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2020年5月8日,因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及2019年度业绩预计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对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3)2020年9月1日,因本公司2019年度业绩预计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及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4)2020年12月17日,因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该等对外担保所涉相关和解协议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后续进展情况披露不完整,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对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5)2021年10月15日,因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并通过和解方式实际承担了担保损失,且该等和解协议披露不及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除前述情形外,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其他纪律处分等情况。 3、本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 |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 1、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3年修订)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 1、本人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在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提交有关申请文件,并保证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诚信、守法的承诺函 | 1、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 1、本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承诺不减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上述股份包括本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股份。
3、本人确认上述说明属实,并愿承担违反上述说明所产生的法律
责任。
股份。 3、本人确认上述说明属实,并愿承担违反上述说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 1、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3年修订)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 1、承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未来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中国节能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在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中国节能 |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 1、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一直与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上市公司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独立。 2、本次重组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丧失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3、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继续积极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制权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不非法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国节能 |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1、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善意履行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并且将促使中国环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集团内的关联交易进行规范管理,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开、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采用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商业惯例,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3、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并继续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充分利用在环保领域的技术积累、品牌优势以及市场影响力,积极拓展非关联单位业务,有效降低关联交易的比重。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国节能 |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 1、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承诺不减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上述股份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3、本公司确认上述说明属实,并愿承担违反上述说明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中国节能 |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3年修订)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中国节能 | 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完成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新规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中国节能 | 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 1、本次重组完成后,除因尚不具备注入条件暂保留在中国环保集团的相关公司外,中国环保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情况。 2、对于尚不具备注入条件暂保留在中国环保集团的相关公司,本公司将在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五年内,结合各相关公司的具体情况,分类决策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成相关公司或业务注入上市公司,以解决和避免中国环保集团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 3、如相关公司或业务在上述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无法注入的,本公司将促成相关主体采取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其他措施消除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将同业竞争业务相关资产或主体出售予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终止同业竞争业务或能够有效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合法方式。 4、本次重组完成后,如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其他下属公司未来拟从事或实质性获得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或其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其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与上市公司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时,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采取所有必要的合法措施将该等业务或其商业机会让渡给上市公司,若无法让渡的,则本公司将或依法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放弃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及其商业机会,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5、本公司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中国节能及一致行 | 关于老股锁定的承 | 1、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次重组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发行上市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动人 | 诺函 | 2、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基于原持有股份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衍生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安排。 3、若本公司该等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3、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中国环保、河北建投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在参与本次重组过程中,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中国环保、河北建投 | 关于诚信、守法的承诺函 | 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
中国环保 | 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2、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3、本次重组结束后,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衍生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4、若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中国环保、河北建投 |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 1、标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出资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公司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3、本公司将保证维持标的股权状态直至根据本次重组相关协议约定办理完成股权过户及其他相关手续。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中国环保 | 关于主体资格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 1、本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参与、实施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2、除与上市公司同受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控制,以及上市公司董事长周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外,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及/或一致行动关系。 3、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及/或一致行动关系。 4、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 |
中国环保、河北建投 |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3年修订)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中国环保 | 关于质押对价股份事项的承 | 1、本公司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 2、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本公司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诺函 | 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中国环保 | 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完成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新规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中国环保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1、本次重组完成后,除因尚不具备注入条件暂保留在本公司的相关主体外,本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情况。 2、对于尚不具备注入条件暂保留在本公司的相关主体,本公司将在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五年内,结合各相关公司的具体情况,分类决策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成相关公司或业务注入上市公司,以解决和避免本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 3、如相关公司或业务在上述期限内因特殊情况无法注入的,本公司将促成相关主体采取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其他措施消除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将同业竞争业务相关资产或主体出售予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终止同业竞争业务或能够有效解决同业竞争的其他合法方式。 4、本次重组完成后,如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其他下属公司未来拟从事或实质性获得上市公司同类业务或其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其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与上市公司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时,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采取所有必要的合法措施将该等业务或其商业机会让渡给上市公司,若无法让渡的,则本公司将或依法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放弃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及其商业机会,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不可撤销。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中国环保 |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 (一)有关瑕疵房产相关事项的承诺 本次重组标的公司下属部分子公司存在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该等房产为标的公司各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或与有权方签署的协议之约定所合法占有和实际使用,不存在产权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亦不存在因该等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其他影响其正常运营的情形。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积极督促和协助标的公司下属子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办证手续;如果因上述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就前述损失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二)有关租赁不动产相关事项的承诺 本次重组标的公司及其下属部分子公司存在土地及房屋租赁情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形,该等主体均与有权出租方签订了书面的租赁合同,目前使用情况良好,不存在违约或不能续期的风险,不存在第三方就上述租赁提出异议或主张其他权利,不存在因上述租赁与出租方或第三方发生相关纠纷的情况。 本公司承诺:如果因出租方未取得权属证书等事由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就前述损失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 ||
中国环保 |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 1、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继续积极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不非法干预上市公司经营决策,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国环保 |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1、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将继续善意履行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并且将促使中国环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内的关联交易进行规范管理,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开、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采用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商业惯例,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3、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并继续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充分利用在环保领域的技术积累、品牌优势以及市场影响力,积极拓展非关联单位业务,有效降低关联交易的比重。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中国环保 | 获取特许经营权项目合法合规的承诺函 | 1、在获取该等特许经营权项目过程中,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该等特许经营权项目终止、解除或被提前撤回的情形。 2、就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部分特许经营权项目未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事宜,如因此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由中国环保集团按照相关项目造成的净损失对估值的影响金额进行补偿,具体数额以届时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确定的数额为准。 |
河北建投 | 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2、本次重组结束后,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衍生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若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河北建投 | 关于主体资格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 1、本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参与、实施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及/或一致行动关系。 3、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重组的其他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及/或一致行动关系。 4、本公司与参与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 |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环境科技、中节能石家庄、中节能沧州、中节能保定、中节能秦皇岛、承德环能热电 |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在参与本次重组过程中,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环境科技、中节能石家庄、中节能沧州、中节能保定、中节能秦皇岛、承德环能热电 | 关于诚信、守法的承诺函 | 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
环境科技、中节能石家庄、 |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 | 1、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
承诺主体 | 承诺类型 | 主要内容 |
中节能沧州、中节能保定、中节能秦皇岛、承德环能热电 | 查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3年修订)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本次交易各承诺方不存在违背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根据公司与中国环保签署的《关于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关于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情况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绩承诺的整体安排
中国环保就业绩承诺期内环境科技的经营情况向节能环境作出相应业绩承诺,且相关业绩承诺预测数参照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预测的结果并经双方协商确认,亦即:业绩承诺资产在2023年、 2024年、2025年业绩承诺期间各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息前税后利润分别不低于141,637.16万元、137,557.94万元和142,143.70万元。该等利润不含业绩承诺资产利息费用、业绩承诺资产预计负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规定,业绩承诺方需要对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拟购买资产进行业绩承诺。本次交易中,环境科技(母公司)、中节能(鹤岗)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鹤岗”)、中节能(平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平山”)、中节能(怀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节能怀来”)均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因此,双方确认在确定上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对应的范围时,不包括环境科技(母公司)、中节能鹤岗、中节能平山、中节能怀来;业绩承诺资产本次交易中的总作价为1,052,425.98万元;在业绩承诺期,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协议对环境科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息前税后利润与承诺息前税后利润数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时,也应不包括上述主体。
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承诺期任一年度经审计的实际息前税后利润数低于当年承诺息前税后利润数时,则需参照补偿计算公式计算应补偿的金额及股份数,如计算结果大于0,则中国环保须对节能环境进行补偿;如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承诺期经审计的实际息前税后利润数达到当年承诺息前税后利润数的,则实际息前税后利润数可累计至下一年度合计计算,但三年累计承诺息前税后利润合计不低于421,338.80万元。
(二)业绩承诺的具体补偿方式
若业绩承诺资产在承诺年度实际息前税后利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息前税后利润的,则需参照补偿计算公式计算应补偿的金额及股份数,如计算结果大于0,中国环保须对节能环境进行补偿。中国环保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息前税后利润数-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息前税后利润数)÷业绩承诺期承诺息前税后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资产的交易对价]-以前年度已补偿金额(如有)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当年补偿金额÷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
上述公式运用中,应遵循:
1、按照前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1股的方式处理。
2、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若任一年度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则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3、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节能环境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将按照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若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额大于中国环保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数(包括转增、送股所取得的股份),不足部分由中国环保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中国环保当年应补偿现金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现金数=[(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息前税后利润数-业绩承诺期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息前税后利润数)÷业绩承诺期承诺息前税后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资产的交易对价]-(中国环保累计已补偿股份数×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以前年度已补偿现金数(如有)。
(三)减值测试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节能环境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业绩承诺资产的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限内中国环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中国环保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如有)),则中国环保应向节能环境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中国环保应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总数+已补偿现金数(如有)÷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
中国环保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中国环保以现金补偿给节能环境,需补偿的现金数量=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中国环保已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
(四)补偿的实施
若根据协议约定出现中国环保应支付利润补偿的情形,节能环境应在对应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40日内就股票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议案,则节能环境将以人民币1.00元总价回购并注销中国环保当年应补偿的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注销”)。
若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节能环境股东大会否决回购注销相关议案)导致节能环境无法及/或难以实施回购注销的,节能环境有权终止回购注销方案,
书面通知中国环保,将其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无偿划转给节能环境于上市公司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中国环保之外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的节能环境股份数量占前述股权登记日节能环境除中国环保持有的股份数之外的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以下简称“无偿划转”),所产生税费由获赠方承担。中国环保应于收到通知后30日内配合履行无偿划转义务。若根据协议约定出现中国环保应支付现金补偿的情形,则中国环保应在收到节能环境要求支付现金补偿的书面通知之后30日内将其应承担的现金补偿支付至节能环境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节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2024)0202945号),业绩承诺资产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如下:
项目 | 2023年度 |
业绩承诺金额(元) | 1,416,371,600.00 |
实现金额(元) | 1,387,444,792.02 |
差额(元) | -28,926,807.98 |
实现率(%) | 97.96% |
注:实现金额=业绩承诺范围内子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金额+{当期应计提预计负债金额+当期应计提利息费用金额(不含预计负债利息费用)}*(1-所得税税率)*母公司持股比例
业绩承诺资产因受外部环保管控趋严、垃圾量不足等因素影响,出现成本上升、停机时间增加等情形,进而影响了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业绩承诺资产2023年业绩承诺实现率为97.96%,未能完成2023年度承诺业绩。
(六)未完成业绩承诺涉及的补偿事项
1、股份补偿情况
根据协议约定的计算方案,补偿义务人中国环保2023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应补偿比例、补偿金额、补偿股份等情况如下:
补偿责任方 | 应补偿金额(元) | 发行价格(元/股) | 对应股份补偿数(股) | 现有限售股数量(股) |
中国环保 | 72,253,787.78 | 4.63 | 15,605,570 | 2,090,750,248 |
注:现有限售股数量为补偿责任方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中的限售股数量。中国环保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将由上市公司以人民币1.00元的总价格予以回购并注销,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2、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2023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财务顾问将督促中国环保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方式及时履行补偿义务,上市公司也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节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2024)0202945号),业绩承诺资产未能完成2023年度承诺业绩。根据公司与中国环保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承诺方中国环保应向上市公司补偿相应数量的股份。上述补偿方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补偿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关注标的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的相关风险,并将对相关补偿事项进展保持关注,督促上市公司及业绩承诺方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履行本次重组中关于承诺利润未达预期的补偿承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以及上市公司对所购买资产整合管控安排的执行情况
(一)上市公司主要业务经营情况
2023年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协同类垃圾处理业务、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业务构成。
持续督导期内,垃圾焚烧发电业务方面,上市公司46家从事垃圾焚烧发电业务的项目公司,依托自身在垃圾焚烧发电领域的技术沉淀与央企的品牌优势,与16个省内多个城市的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长期业务合作。节能环保装备业务方面,子公司中节能兆盛环保有限公司根据公司主业变化,及时调整公司业务布局,参与了多项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烟气净化工程服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项目的业务合作,研发生产并交付了焚烧炉关键部件炉排片,在固废处理装备领域积极开拓。电工装备业务方面,子公司中节能西安启源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根据市场及发展需要,积极向智能装备业务发展,在智能车间系统集成领域拓展业务,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协调内外部资源,有效组织产品的生产制造,向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受外部环保管控趋严、垃圾量不足等因素影响,公司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出现成本上升、停机时间增加等情形,导致本年度业绩承诺资产的利润实现情况略低于承诺金额,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二)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情况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4)0203441号)及上市公司公告的《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于2022年度及2023年度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项目 | 2023年度/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 |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后 | ||
营业收入(万元) | 614,472.57 | 84,838.36 | 639,632.66 | -3.9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70,805.35 | -15,139.00 | 60,305.21 | 17.4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 | 22,039.23 | -18,838.21 | -18,788.63 | 217.30 |
经营活动产生 | 191,640.96 | 12,875.30 | 268,774.33 | -28.70 |
项目 | 2023年度/2023年12月31日 | 2022年度/2022年12月31日 |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后 | ||
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8 | -0.35 | 0.24 | 15.41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6.62 | -10.83 | 6.14 | 增加0.48个百分点 |
总资产(万元) | 3,433,510.98 | 290,169.30 | 3,078,443.27 | 11.5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 1,311,398.99 | 132,711.60 | 1,020,180.88 | 28.55 |
注:调整原因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2023年度,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较2022年有所下滑,主要系随着项目公司投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确认的建造服务收入下降,若扣除建造服务收入,2023年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较2022年有所上升。2023年上市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2年上涨主要系2022年非经常损益中包含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三)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整合管控安排的执行情况
2023年下半年以来,上市公司积极推动重组整合工作,结合装备板块和发电板块各自业务特点,及时修订了多项内部管理制度,推动各项职能管理工作建立有效机制。为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上市公司举办了多次专题培训,提升了上市规范化运作意识,建立了信息披露工作机制。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2023年度各项业务发展良好,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进行了有效的整合管控,进一步提升了公司核心竞争力。同时,提请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一、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中披露的相关经营风险;此外,受外部环保管控趋严、垃圾量不足等因素影响,公司出现成本上升、停机时间增加等情形,导致本年度业绩承诺资产的利润实现情况略低于承诺金额,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提请公司关注上述情况,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提醒投资者关注。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运作。公司现有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治理架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运作规范的相互协调和制衡机制。上市公司在实际运作中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公司治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实际情况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规范运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各方均按照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实际实施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不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及承诺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履行承诺的其他事项。
此外,节能环境于2024年4月23日了解到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和平门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账户中680,204.86元资金被合肥荣事达太阳能有限公司申请冻结,公司已就上述情况进行及时披露,详见公司发布的《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35)。后续,本独立财务顾问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3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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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昊昱 | 王泽师 | 李中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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