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境: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止目前,公司总股本3,099,067,016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为185,944,020.96元。自本议案批准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股本分配基数发生变化,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金额。”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099,067,0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54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注】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2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6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1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1月1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11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11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935 | 中国环境保护集团有限公司 |
2 | 08*****541 |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3 | 08*****902 | 国新建源股权投资基金(成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 | 08*****768 | 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 | 08*****466 | 中机国际(西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11月1日至登记日:2024年11月1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总股本没有变化。
七、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大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
2.咨询联系人:谭鑫
3.咨询电话:010-83052341
八、备查文件
1.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