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电气: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中包括一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十)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履行上述第(一)项职责时,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和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微信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用传真、视频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除非法律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十四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
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安排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 “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