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森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于2023年5月11日完成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8.403元/股调整为
28.393元/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于2023年5月11日完成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相关条款,结合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50.00元/股调整为49.99元/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符合《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中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相关条款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将回购股份价
格上限由50.00元/股调整为49.99元/股。
独立董事:赵健梅、朱锦余、孙钢宏、曾令冰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