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森生物: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1 目的为规范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外汇风险,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简称为“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3 术语
3.1 远期外汇交易:特指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低风险外汇交易。
3.2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3.3 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4 总则
4.1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4.2 公司从事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投机和外汇套利等高风险外汇交易。
4.3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4.4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付款预测,金额不得超过预测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进口付款时间相匹配。
4.5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4.6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额度,控制交易业务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5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5.1 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本制度及公司相关文件规定行使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并授权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长负责签署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日常管理。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决定。
5.2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决策权限为:
5.2.1 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需由董事会审批。
5.2.2 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5.2.3 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
5.2.4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6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6.1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6.2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责任部门:
6.2.1 财务部门:作为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预测判断、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并按月对远期外汇交易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并上报财务总监。
6.2.2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审查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6.2.3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实施信息披露。
6.3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6.3.1 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门的预测结果,制订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报财务总监审核后,根据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6.3.2 财务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在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外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内,结合外汇收付预测,境内外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研判,综合评估交易风险,逐笔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建议或方案。
6.3.3 财务总监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上述建议或方案,审定具体的交易方案。
6.3.4 财务部门根据财务总监审定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外汇交易申请。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币种、金额、汇率、期限、交割日期等内容,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6.3.5财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远期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无误后,妥善安排交割资金,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并向合作的金融机构定期收集公司交易清单。
6.3.6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远期外汇交易台账,对每笔外汇交易的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登记,并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将上月远期外汇交易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财务总监。
7 信息隔离措施
7.1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有关的信息。
7.2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
8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8.1 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8.2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解决方案及时上报财务总监,由财务总监判断后下达交易指令。
8.3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门应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9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9.1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
9.2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开户资料、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以及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保管及整理归档。
10 附则
10.1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准。
10.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10.3 本制度由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10.4 如果公司修订组织机构,则本制度中现有部门对应组织机构修订后的部门。
10.5 本制度经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