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森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主动、及时、完整地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第十一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并在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除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外,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第二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提交相应文件。第二十一条 如本制度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
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事件。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 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二十五条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深交所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并按照规定采取防止信息泄露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披露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具体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和人员拟写报告文稿;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披露程序:
(一)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或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草拟公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披露;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先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前述报告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提交审定;需履行审议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四)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 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按规定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备案;
(四) 在符合条件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 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第三十八条 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发送给公司的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还应向相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如需进一步回复证券监管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由该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同意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
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经营管理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裁或指定负责的副总裁、总监或部门经理必须保证该等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 经营管理层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况发生,负责人应按照公司规定及时报告总裁和董事会秘书。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 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裁、董事长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五) 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六) 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七条 董事的责任:
(一)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 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五)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六)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责任:
(一)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
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主要股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报告深交所,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进行公告。
(一) 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 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 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六)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主要股东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深交所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主要股东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以及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为内幕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书面报告、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根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将相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披露。如需提交会议审议,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指定专人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
培训。第五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将对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承担赔偿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五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但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 公司董事长;
(二) 总裁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 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 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地点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呈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先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然后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十六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深交所网站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其中,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亦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第七十六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第七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工作流程及管理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
报和监督制度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二)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范围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