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康生命: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康生命”、“公司”或“发行人”)2020年7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安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成立时间 | 1998年8月6日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37号 |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37号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彭文 |
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 | 盈康生命 |
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 | 300143 |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 | 刘泽霖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86-532-55776787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地点
本次证券发行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0年7月29日 |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安信证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
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对公司基本面影响较大的经营变化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处分的情况;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8、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9、定期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各类报道,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必要的核查;
10、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现场培训;
11、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配合监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及公司收到青岛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6,408.03万元。公司未按规定在2022年1月31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直至4月25日才予以披露。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
6.2.2条的规定。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该次违规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公司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则的培训,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该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盈康生命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并配备了相应的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工作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有效协调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保荐代表人:
乔 岩 许琰婕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