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康生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43 证券简称:盈康生命 公告编号:2023-036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康生命”或“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因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签订的保荐协议终止,安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承接。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近日,公司与国泰君安以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重新签署了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30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青岛盈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6,312,746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6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3,294.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05.1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2,788.8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2日全部到账,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0GZA30231号《验资报告》。
二、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近日,鉴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公司与国泰君安以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储余额 |
1 |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 | 38040101040059097 | 33,435,563.43 |
2 |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 | 38040101040059121 | 已销户 |
三、新签订的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8040101040059097,截至2023年6月30日,专户余额为33,435,563.43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集团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毛宁、陈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三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