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康生命: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43 证券简称:盈康生命 公告编号:2023-081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23年12月13日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下午14:30。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2023年12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2023年12月28日9:15-15:00。
3、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一号盈康一生大厦19楼董事会议室。
4、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谭丽霞女士。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36人,所持(代表)股份282,485,5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620%。
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3人,所持(代表)股份255,722,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78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所持股份26,763,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4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共35人,所持(代表)股份数27,609,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26%。
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2人,所持(代表)股份845,8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人,所持股份26,763,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40%。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审议后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2,122,5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5%;反对36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246,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52%;反对36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0,104,2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70%;反对2,38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5,227,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750%;反对2,38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0,104,20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70%;反对2,38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5,227,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750%;反对2,38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刘宇律师和赵雨吟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