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1-05  宋城演艺(300144)公司公告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娴、商玲霞、侯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号、《关于对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黄巧灵、黄巧龙、刘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1、《关于对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娴、商玲霞、侯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娴、商玲霞、侯丽: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未如实披露股权转让相关“差额补足义务及超额收益安排”具体内容,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娴、总裁商玲霞、董事会秘书侯丽,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黄巧灵、黄巧龙、刘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黄巧灵、黄巧龙、刘萍: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未如实披露股权转让相关“差额补足义务及超额收益安排”具体内容,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城集团”)、黄巧灵先生、黄巧龙先生、刘萍女士高度重视《警示函》

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将进一步加强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自觉遵守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所述事项涉及公告详见2022年11月18日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公司股东宋城集团、黄巧灵先生、黄巧龙先生、刘萍女士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公告和报告书所涉及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事项经当事各方友好协商已于2022年12月5日终止。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