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相关股东的监管函
关于对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相关股东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42号
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黄巧灵、黄巧龙、刘萍:
2022年11月18,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城演艺”)控股股东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城集团”)、宋城演艺实际控制人黄巧灵及其一致行动人黄巧龙、刘萍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股权转让相关“差额补足义务及超额收益安排”具体内容,信息披露不完整。
宋城集团、黄巧灵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保证其披露信息的完整性,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3.2条第七项、第5.1.1条的规定。
黄巧龙、刘萍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保证其披露信息的完整性,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
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4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