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简称:宋城演艺
证券代码:
300144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年
月
目
录
一、
释义
...... 3
二、声明
...... 5
三、基本假设
...... 6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7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8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
期 ...... 9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2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
/归属条件 ...... 14
(六)权益的授予价格和确定方式
...... 17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8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9
(一)对宋城演艺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9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20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20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21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1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 21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 22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24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见 ...... 25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25
(十一)其他
...... 26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27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8
(一)备查文件
...... 28
(二)咨询方式
...... 28
一、
释义
宋城演艺、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含下属子公司)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独立财务顾问、财务顾问 | 指 |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限制性股票 | 指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有效期 | 指 |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回购/作废失效的期间 |
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自激励对象各自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上市之日起算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归属 | 指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归属条件 | 指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归属日 | 指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监管指南第1号》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 |
《公司章程》 | 指 |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宋城演艺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宋城演艺股东是否公平、合
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宋城演艺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
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宋城演艺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365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上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
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总股本的比例 |
1 | 商玲霞 | 中国 | 总裁、董事 | 60.00 | 4.72% | 0.02% |
2 | 黄鸿鸣 | 中国 | 董事 | 60.00 | 4.72% | 0.02% |
3 | 张建坤 | 中国 | 执行总裁、董事 | 60.00 | 4.72% | 0.02% |
4 | 赵雪璎 | 中国 | 副总裁、代理董事会秘书 | 20.00 | 1.57% | 0.01% |
5 | 陈胜敏 | 中国 | 财务总监 | 20.00 | 1.57% | 0.01%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共38人) | 320.00 | 25.20% | 0.12% | |||
首次授予合计(共43人) | 540.00 | 42.52% | 0.21% | |||
预留部分 | 40.00 | 3.15% | 0.02% | |||
合计 | 580.00 | 45.67% | 0.22%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表所示: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总股本的比例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共322人) | 590.00 | 46.46% | 0.23% | ||
预留部分 | 100.00 | 7.87% | 0.04% | ||
合计 | 690.00 | 54.33% | 0.26%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1,27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61,469.404万股的0.49%。其中首次授予1,13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8.98%;预留14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11.02%,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8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61,469.404万股的0.22%,其中首次授予54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61,469.404万股的0.21%,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42.52%;预留4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61,469.404
万股的0.02%,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3.15%。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69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61,469.404万股的0.26%,其中首次授予59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61,469.404万股的0.23%,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46.46%;预留1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61,469.404万股的
0.04%,占本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7.87%。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仍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
排和禁售期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失效。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3、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20% |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预留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本计划解除限售期相同。
5、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失效。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 |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 |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 |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20% |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及各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 |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 |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
/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归属期 | 营业收入(A)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第一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4% |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23% |
第二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2024年营业收入累计增长率不低于825% |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2024年营业收入累计增长率不低于640% |
第三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2025年营业收入累计增长率不低于1506% |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2025年营业收入累计增长率不低于1185%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保持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归属期 | 营业收入(A)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2024年营业收入累计增长率不低于825% |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2024年营业收入累计增长率不低于640% |
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2025年营业收入累计增长率不低于1506% | 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2025年营业收入累计增长率不低于1185%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层面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营业收入完成情况(A)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
A≥Am | X=100% |
An≤A≤Am | X=A/Am |
A≤An | X=0%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归属,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作废失效。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据解除限售/归属前最近一次考核结果确认解除限售/归属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系数情
况如下:
绩效评级 | 优秀/合格 | 不合格 |
个人层面标准系数Y | 100% | 0%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权益行使额度=个人当年计划权益行使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标准系数(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归属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归属的,由公司回购注销/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六)权益的授予价格和确定方式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为6.36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以每股6.3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65元的50%,为每股6.3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72元的50%,为每股6.36元。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6.36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以每股6.3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65元的50%,为每股6.3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72元的50%,为每股6.36元。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宋城演艺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宋城演艺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宋城演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
种类、激励总量及权益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等待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解除限售/归属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宋城演艺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象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宋城演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程序、归属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宋城演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宋城演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宋城演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八章之
8.4.2
条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宋城演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之8.4.5条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宋城演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宋城演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5
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宋城演艺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为每股6.36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以每股6.3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65元的50%,为每股6.3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72元的50%,为每股6.36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宋城演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监管指南第
号》,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专业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20% |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预留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本计划解除限售期相同。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 |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 |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 |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20% |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
授予,则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及各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 |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 |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这样的解除限售/归属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解除限售/归属期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宋城演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以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6
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考核年度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宋城演艺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
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宋城演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也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将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历史业绩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而制定,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宋城演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本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归属日,激励对象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权益进行解除限售/归属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宋城演艺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
8.4.2
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宋城演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宋
城演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宋城演艺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4、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5、《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鲁红联系电话:021-52583136传真: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