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环境: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7-19  中金环境(300145)公司公告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通知: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7月4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星期五)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经开区金融八街无锡商会大厦15楼会议室。

4、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杭军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576,967,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1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66,318,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6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0,649,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10,959,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10,649,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554,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4%;反对4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46,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306%;反对4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76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089,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78%;反对8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80,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849%;反对8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7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