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环境: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9-25  中金环境(30014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145 证券简称:中金环境 公告编号:2024-053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约3.25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帆公司”)、河北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源公司”)以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清河县执法局”)、清河县财政局、清河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9月24日,公司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4)冀0534民初1673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原告二:河北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告二:清河县财政局

被告三:清河县人民政府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华帆公司支付设计费3,551,900元,以及按日0.5‰计算的赔偿金(暂计至2024年8月1日为2,171,802.89元),上述小计5,723,702.89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磊源公司支付工程施工费187,984,902.25元,以及按日0.5‰计算的赔偿金(暂计至2024年8月1日为113,689,982.14元),上述小计301,674,884.39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华帆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4,080,775元,以及以4,080,775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8月1日为173,387.6元),上述小计4,254,162.60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磊源公司支付养护费12,927,148.24元。

5、请求判令原告磊源公司对案涉工程的折价和拍卖款在187,984,902.25元的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324,579,898.12元(未含诉讼费)。

(三)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帆公司、磊源公司以联合体方式中标了清河县花海水城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2018年7月,原告华帆公司、磊源公司与被告一清河县执法局签署《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清河县执法局将该项目发包给原告实施,并约定本工程设计费479.85万元,工程施工费暂定52559.12万元;2019年10月,原告与清河县执法局签署《清河县花海水城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补充协议》,调整了工程承包内容及规模。由于工程设计的重大变更、重新设计、新增区域等内容导致设计费的增加,经结算,设计费总额应为545.19万元。

2023年5月,原告依约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并于2023年5月1日起多次要求清河县执法局组织验收,但其至今未能组织验收。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相关约定,已视为被告确认了原告的竣工验收报告。磊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向清河县执法局提交了竣工结算资料,工程施工费的结算总金额为309,614,902.25元。但截至本诉讼状递交日,清河县执法局未对磊源公司提交

的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及答复。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有关规定,视为清河县执法局认可了该结算资料。清河县执法局总计支付设计费1,900,000元、工程施工费121,630,000元,尚欠设计费3,551,900元、工程施工费187,984,902.25元未予支付。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关于款项支付时间、支付比例和延期支付赔偿金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暂计至2024年8月1日为115,861,785.02元。

2018年5月18日,华帆公司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但被告截至本诉讼状递交日尚余4,080,775元未予退回。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相关约定,履约保证金应在工程完工后全部退还,案涉工程已于2023年5月18日完工,故被告应自2023年5月19日起按LPR的标准应向华帆公司支付利息。

原告所有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应清河县执法局要求进行养护,但原告一直未能付清工程款也未支付任何养护费用,故磊源公司自2023年11月15日起不再进行养护。根据养护费用的计价规则,在2023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的养护费用总额为12,927,148.24元。

依据《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磊源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全力配合法院推进本次案件,争取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的权益最大化。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冀0534民初1673号

特此公告。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