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环境: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管理制度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判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豁免披露。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项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3)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申请部门主管或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报送的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
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意见,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应由董事会秘书对下列事项进行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会同《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3);
(六)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作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0月9日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 | 申请时间 | ||
申请部门/单位 | 暂缓、豁免披露的类型 | □暂缓 □豁免 | |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 | |||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豁免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是 □否 | ||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 □否 |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
备注 |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1) | 内幕信息 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2)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注1: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2: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__________(身份证或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暂缓/□豁免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3、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