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环境:印章管理制度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与加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严肃性,切实防范风险,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销毁等管理工作。公司下属分子公司根据自身实际,参照本制度修订完善本企业印章管理制度,制度报公司总部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审批备案。
第二章 印章的分类与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董事会印章、专用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组织章(包括党委章、工会章)、银行预留印鉴、部门章、电子印章等各类印章。
第四条 印章适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用于公司对外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等。
(二)董事会印章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三)专用章用于公司对外业务合同文件、财务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四)法定代表人印章用于需加盖法定代表人私章的公司文件。
(五)组织章用于对公司内外组织文件的认可与批准等。
(六)部门章用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无法人效力。
(七)电子印章用于公司电子政务、电子法律文书、电子公证文件等。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 印章刻制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印章刻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刻制申请并获公司批准后,由综合办安排,在国家法定管理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
制。
第六条 公司综合办须建立印章制发台账,详细登记各类印章刻制时间、领用时间、领章人等信息,保管部门领用印章时,必须登记印章保管信息以便备查。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七条 印章保管部门、保管人由公司指定,并对印章的安全负责。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应确保印章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如保险柜,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印章遗失或被盗,保管人应立即报告综合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发生岗位变动或离职时,须办理印章移交工作,持有公司印章的离职人员,须归还印章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应按照用印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交印章保管人用印。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建立用印登记台账,该台账应注明印章名称、用印日期、用印事项、用印部门等信息。
第十三条 如需带印章外出使用的,用印人需经有权审批用印的审批人批准后携带外出使用。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使用完毕后应立即交回。
第十四条 严禁印章保管人员未经批准私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造成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印章的销毁
第十五条 印章作废或不再使用时,应按照印章销毁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完毕后销毁。
第十六条 综合办负责实施印章销毁,并详细记录印章销毁时间、销毁地点、销毁负责人等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综合办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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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