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雪制药:关于涉及重大诉讼案结案的公告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案结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因与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事项,随后被动牵涉康享有限公司与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案,康享有限公司认为在公司与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签署的关于生物岛项目《资产交易协议》中的投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其对公司及相关方提起诉讼。2021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康享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康享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8日、2018年11月19日、2021年3月2日在巨潮网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5)、《关于撤回财产保全担保函暨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81)、《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近日,公司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终852号),情况如下:
一、法院裁定情况
上诉人康享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祥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红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初6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康享有限公司在提出上诉的同时,于2021 年5 月25 日以“无力按时缴纳二审诉讼费用”为由“申请司法救助,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21 年6月23 日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康享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通知书次
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244.44 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康享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再次催缴,但康享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康享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终852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