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至2024年9月2日通过公司官网公示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内容包括
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在公示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