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智医药: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1-29  睿智医药(300149)公司公告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金科路2829号金科中心A栋上海睿智化学研究有限公司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29日下午14:30

4、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其中2名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同时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5,262,5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574%。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股东”)1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4,076,9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15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01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2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55,262,5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574%。

7、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曾宪维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

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338,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5192%;反对1,92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8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153,3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2.8171%;反对1,92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7.18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391,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6149%;反对1,87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206,2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54.1147%;反对1,87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5.88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殷长龙、夏青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