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智医药: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49 证券简称:睿智医药 公告编号:2023-57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宪维、华风茂、辜团力、夏丹樱、许剑、梁宝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警示函》披露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宪维、华风茂、辜团力、夏丹樱、许剑、梁宝霞: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智医药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固定资产减值不充分。2020年末,凯惠药业动物房拆除后因工程验收未完成,未进行资产报废处理,至2021年拆除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进行了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涉及金额381.17万元。睿智医药2020年末未对上述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导致2020年年报固定资产和资产减值损失核算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等相关规定。
二、商誉减值测试有关销售收入预测不够谨慎。睿智医药2020年对上海睿智化学研究有限公司采用收益法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对资产组包含的启东大分子CDMO项目(以下简称启东项目)的销售收入预测不谨慎,依据不充分。公司管理层预测启东项目未来销售收入的主要依据,一是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是公司2021年一季度的在手订单。经查,上述可行性研究报告关于销售收入的预测明显较为乐观,在手订单多为框架性协议。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三、商誉减值测试信息披露不充分。睿智医药2021年末计提商誉减值36,760
万元,发生重大资产减值,而2021年年报未披露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构成、账面金额、确定方法,未明确说明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否与购买日、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一致。公司聘请评估机构出具了评估报告,但年报未披露评估结果及商誉减值测试的主要指标等相关信息。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四、公司供应商等信息披露不准确。睿智医药由于记账口径不一致及统计错误,2020、2021年年报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及占比、前五名供应商名称、采购金额及占比等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
五、2021年年报关联方披露不完整。睿智医药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了与广东量子高科健康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保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量子百欧健康管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但未按要求披露与上述公司的关联方关系。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六、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一是睿智医药2021年业绩预告涉及公司经营结果的较大变化,未公开前属于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但公司未作为内幕信息管理,未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二是公司2020、2021年年报事项登记中,审计机构人员、财务负责人的知悉日期晚于实际知悉日期,登记不准确。三是公司对出售量子高科(江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凯惠药业股权事项,仅填写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四是公司2020、2021年度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相关人员本人均未签字确认;董事长与董秘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下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睿智医药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曾宪维,时任总经理华风茂,时任财务总监辜团力、夏丹樱,董事会秘书许剑,时任董事会秘书梁宝霞,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贵任。其中,曾宪维对公司上述所有违规行为均负有主要责任;华风茂对公司上述第三项至第六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辜团力对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夏丹樱对公司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许剑对公司上述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梁宝霞对公司上述第六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规范财务核算、公司治理和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切实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