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64号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2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 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0,546.07万元,同比下滑24.9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39,485.47万元,同比下滑1,481.16%,由盈转亏。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信息系统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2,289.11万元,同比下滑35.82%;铁路综合运维服务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6,840.89万元,毛利率为50.61%,同比增长18.75个百分点。请你公司:
(1)说明年报披露的整体经济环境、市场总量萎缩等因素对报告期内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信息系统业务的具体影响,并说明报告期内该业务的经营状况与年报中对该业务市场占有率、竞争优势、市场地位的表述是否匹配,是否存在
夸大宣传等误导性陈述。
(2)结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信息系统业务的新签合同与在手合同情况、行业发展前景与市场需求形势、业务拓展与客户合作情况、融资渠道情况、2023年一季度经营情况等因素进一步说明该业务收入下滑趋势是否仍将持续,你公司为改善业务经营状况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3)结合铁路综合运维服务业务的定价模式、主要成本和变动趋势,说明该业务报告期内毛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上述增长是否具有持续性。
2. 报告期内,你公司对天津市北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通信)、苏州易维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维迅)分别计提商誉减值准备20,687.51万元、14,944.01万元。业绩承诺期内,北海通信累计业绩承诺完成率为100.76%;业绩承诺完成后,北海通信2020年至2022年净利润分别为5,610.07万元、5,150.74万元及262.54万元,逐年下滑。请你公司:
(1)结合报告期内北海通信、易维迅的业务开展、市场环境、同行业公司情况等明确说明发生减值的主要原因,补充说明上述公司相关商誉本期减值测试过程、资产组的认定情况、减值测试关键假设、营业收入的预测过程、关键参数(包括但不限于预测期、收入增长率、费用率、利润率、折现率等)的选取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相关公司经营实际及行业发展趋势,对比分析本期及上期商誉减值测试关键参数,说明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期
商誉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审慎、合理,前期商誉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2)结合北海通信所处行业现状、市场需求、竞争格局、售价及成本、主营业务经营情况、主要客户明细、主要财务数据等因素变动情况说明北海通信承诺期满后净利润逐年下滑、报告期内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北海通信的盈利能力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 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85,599.32万元,其中,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为46.91%。应付账款余额为26,226.16万元,较期初增长9.00%。请你公司:
(1)列示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欠款方、前五大应收账款欠款方的具体明细,包括名称、销售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和占比、账期、截至回函日的回款情况、长期未回款的原因、是否逾期及逾期金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上述客户是否为近三年前五大客户、是否为关联方等,并结合客户履约能力、历史回款情况、预期信用损失预计情况等,说明对相关欠款方坏账计提比例是否充分、谨慎。
(2)结合业务模式和结算周期等因素,说明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相关应收账款主要欠款方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结合前述情况说明相关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较大的不可回收风险,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是否充分、谨慎,你公司拟采取的催收回款措施。
(3)列示应付账款前五名的具体明细,包括单位名称、是否为前五大供应商、产品类型、金额、账期、是否为关联方等,结合公司主营业务、对供应商付款安排情况等,说明应付账款余额较期初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4. 报告期末,你公司存货余额28,317.03万元,其中在产品、发出商品余额分别为9,393.04万元、7,436.76万元,均未计提减值准备。请你公司结合各类存货产品明细、存放地点、库龄、用途、价格变化、可变现净值及其测算情况等说明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5. 报告期内,你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25万元,由负转正。其中,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为40,798.18万元,同比减少29.58%。请你公司结合应收账款回款政策、销售信用政策、经营收付现金情况等说明你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性,并量化说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营业成本之间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会计师核查问题2-4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