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瑞尔: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牛俊杰、朱江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2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牛俊杰、朱江滨: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商誉减值测试中存在部分历史数据取值错误、部分参数重复取值等计算错误问题,且未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对预测期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导致2020年度、2022年度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不准确;二是成本费用核算不规范,将部分人工成本计入了销售费用;三是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存在内部交易抵消错误,导致2022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牛俊杰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朱江滨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
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尽快提交书面报告,并将以此为鉴,认真吸取教训。公司相关人员将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完善内部控制,进一步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公司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