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红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 300151 证券简称:昌红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6债券代码: 123109 债券简称:昌红转债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因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尚未完成的前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机构发生变更,为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柏明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柏明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开户及存储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中国银行上虞支行营业部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9号)同意注册,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元”指人民币,下同),发行数量4,600,0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0,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12,262,264.1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7,737,735.8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4月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L1004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柏明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柏明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募集资金开户及存储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中国银行上虞支行营业部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截至2023年9月3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状态 | 募集资金余额(元) |
深圳市柏明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 | 767974754303 | 正常 | 1,458,533.28 |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79260078801600001530 | 已于2023年8月17日注销 | 0.0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 | 767974721162 | 正常 | 15,399,571.16 | |
浙江柏明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上虞支行营业部 | 368880426476 | 正常 | 10,238,308.69 |
注:截至2023年8月17日,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零。为了便于对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公司已向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提交《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对账户(银行账号:79260078801600001530)办理注销手续,相应账户的《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及子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璐、许佳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乙方对本协议项下其接受、保管的任何材料、文件凭证资料、文件、凭证仅作形式审查,无义务进行任何实质审查,即乙方只需形式审查确认,乙方即完成审查义务若甲方通过网银自行划付申请时,甲方应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途使用,乙方有权对甲方所支付资金进行回检,若发现甲方未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途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市柏明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柏明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募集资金开户及存储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中国银行上虞支行营业部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