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红科技:《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外界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的保密,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第六条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第七条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第九条 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高效低耗原则:进行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组织和领导下完成投资者的来访接待。
第十三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1)。公司证券部在接待前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和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投资者签署承诺书(见附件2)。
所有来访资料由证券部建档留存。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由公司证券部核对相关内容并经董事会秘书复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章 投资者来访接待活动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第十七条 公司的投资者来访工作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第十八条 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将与投资者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咨询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投资者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投资者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四条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应当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公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经公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附件1: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信息登记表
来访时间 | 接待 | 是 / 否 | |||||
来访人或代表基本信息 | 姓名 | 工作单位、职务 | 电话 | 邮箱 | 身份证号 | ||
来访单位 | |||||||
来访人类型 | 口投资者 口证券机构 口新闻媒体 口其他 | ||||||
来访人数 | |||||||
希望陪同人员 | |||||||
访谈时间 | |||||||
关注的问题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
备注 |
附件2:
承 诺 书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并传送至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此次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