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动力: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德威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华泰”)6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以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组织交易各方、各中介机构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项工作。鉴于交易各方对交易方案进行多轮协商和谈判后,交易各方对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条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公司充分审慎研究及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交易各方一致同意并共同决定终止本次交易事项。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的议案》。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谢思敏、宋岩涛、姜朋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此页无正文,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谢思敏:
宋岩涛:
姜 朋: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