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动力: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新动力 公告编号:2024-024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动力”)于2024年4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9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积极对《关注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现就相关其他问题回复如下:
我部从公开渠道了解到,你公司控股股东徐州丰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丰利”)所持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力”或“公司”)6,009.72万股股票因破产清算已进入司法拍卖阶段,相关拍卖信息已在阿里资产平台公示。你公司至今未披露相关事项,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据了解,相关拍卖信息已于2024年4月20日公示,将于2024年5月13日10:00-2024年5月14日10:00进行公开竞价。请你公司说明获悉该司法拍卖事项的时点,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该事项的原因,徐州丰利及其破产管理人是否向你公司通报情况,你公司是否及时向相关主体函询了解相关事项进展,你公司及徐州丰利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相关事项、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公司回复:
公司于2024年4月21日收到徐州丰利破产管理人发送的《关于公开拍卖部分新动力股票的告知函》,收到告知函时,公司发现徐州丰利破产管理人已经将拍卖信息公开在阿里拍卖平台。由于前期存在多次挂网后又撤回的情形,公司综合考虑上述情形后暂未使用上市公司公告形式进行披露。
且2024年4月11日在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中已包含了徐州丰利的资产处置(新动力股票)
的相关事宜,因此,公司认为公司已就新动力股票处置事宜履行了信披义务。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条--破产重整等事项》相关条款,拍卖结果作为及时披露事项,在上述股权拍卖完成后公司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认真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组织相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信披工作的专业度,增强合规、规范运作意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准确、及时地履行。
2.请结合徐州丰利破产清算的进展、徐州丰利和新动力股权结构等,说明截至回函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发生变化。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回复:
2023年4月2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徐州丰利通知,获悉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法院”)已经做出《民事裁定书》【(2023)苏0391破申9号】,裁定受理徐州丰利的破产申请。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指定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为徐州丰利破产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控股股东徐州丰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0)。
徐州丰利持有新动力6,009.72万股股票将于2024年5月13日10:00-2024年5月14日10:00进行公开竞价。
截至关注函回复日,徐州丰利持有新动力股份数量为120,514,6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1%,徐州丰利破产事项或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自经徐州法院指定徐州丰利破产管理人后至本公司回函之日及后续破产清算期间,控股股东徐州丰利的管理权已由徐州丰利管理层移交至徐州丰利破产管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公司了解到情况,徐州丰利破产管理人已经接管徐州丰利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负责管理和处分徐州丰利的财产。徐州丰利的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管理和处分,徐州丰利所持公司的全部股票的管理权和处分权亦转移至破产管理人。
鉴于公司目前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亦不存在可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投资者;徐州丰利虽依据其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并依据其所持公司的股权被认定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徐州丰利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管理人虽然接管了徐州丰利,但公司依据徐州丰利进入破产程序后的事实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本关注函回复日,在徐州丰利持有的公司股票被依法处置之前,并未改变徐州丰利第一大股东的身份。待徐州丰利被破产管理人依法处置后,存在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可能,但当前公司无法对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进行判断和认定。
北京市嘉善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一、问题背景
依据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披露的信息《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控股股东徐州丰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2023年4月2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徐州丰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丰利”)通知,获悉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法院”)已经做出《民事裁定书》【(2023)苏0391破申9号】,裁定受理徐州丰利的破产申请。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指定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为徐州丰利破产管理人。徐州丰利持有新动力6,009.72万股股票将于2024年5月13日10:00-2024年5月14日10:00进行公开竞价。
二、徐州丰利破产清算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股份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股份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1条第(七)项,“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 .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徐州丰利破产清算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影响
截至关注函回复日,徐州丰利持有新动力股份数量为120,514,6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1%。依据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要求,公司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亦不存在可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投资者。在徐州丰利持有的公司股票被依法处置之前,徐州丰利系第一大股东的身份。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徐州法院已指定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为徐州丰利的破产管理人后。在破产清算期间,控股股东徐州丰利的管理权已由徐州丰利管理层移交至徐州丰利破产管理人。即徐州丰利所持公司的全部股票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均已转移至破产管理人。
综上,我们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徐州丰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依法进入司法处置程序之前,徐州丰利仍被视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破产管理人对徐州丰利所持股份的依法处置活动,将极有可能触发公司控制权的变动。该等变动将取决于股份处置的最终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股份的流向、新的潜在控股股东的出现,以及其他股东权益的相应调整。
我们建议公司保持高度关注,采取必要的合规措施,以应对因股份处置可能导致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控制权关系的变化;并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以保障股东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3.请你公司说明徐州丰利破产清算后,你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机制及后续安排、董事会席位及后续调整安排等,以及徐州丰利破产清算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公司回复:
徐州丰利宣告破产后,若徐州丰利所持股份被司法处置或划转或被注销,以及徐州丰利破产后续处置均可能会存在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及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但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机制依然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若徐州丰利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处置或划转或被注销,若不修订公司章程,则应当继续延续此前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制;若徐州丰利所持股份被司法处置或划转或被注销导致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且相关主体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经营决策机制、董事会席位等相关议案,则公司依据法定程序就该议案进行表决,并根据结果调整后续安排。徐州丰利依据公司章程、合法程序通过提出议案的方式履行行使股东权利,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破产清算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不必然产生影响。
特此回复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