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动力:关于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新动力 公告编号:2024-063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动力”)股东天津腾宇高通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腾宇”)及其一致行动人南昌达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达亿”)、方海云合计持有公司5.86%的股份,与公司第一大股东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30%)、第二大股东青岛俊图投资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4.21%)拥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比例较为接近,其余股东持股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故截至目前,任一股东均无法单独通过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任一股东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并不能确保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足够重大影响。公司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由控股股东徐州丰利、实际控制人毛凤丽女士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2、本次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原控股股东股份变更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收到控股股东徐州丰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丰利”)通知,获悉徐州丰利于当日收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0391破申9号】,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徐州丰利的破产申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9日作出(2023)苏0391破12号《决定书》:裁定宣告徐州丰利破产并指定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作为该企业的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2024年4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控股股东徐州丰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徐州丰利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0,097,215股(占公司总股本为8.43%)分别于2024年5月14日、2024年5月24日、2024年6月5日、2024年8月12日在淘宝网进行拍卖,上述股份均成交过户,具体情况详见《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第三次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司法拍卖的部分股份完成过户暨被动减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关于控股股东被司法拍卖的部分股份完成过户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徐州丰利破产管理人已分别于2024年7月8日10时至2024年7月9日10时止、2024年7月18日10时至7月19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www.taobao.com)对公司控股股东徐州丰利所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0,417,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48%)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上述股份已成交过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2024年7月9日、2024年7月11日及2024年7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将第二次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将第二次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关于控股股东被司法拍卖的部
分股份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拍卖过户前,徐州丰利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120,514,61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6.91%。毛凤丽女士通过徐州丰利实际控制公司。截至2024年9月25日,徐州丰利所持公司股份已被司法拍卖并完成过户,徐州丰利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毛凤丽女士不再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2024年10月18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二、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①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②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③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④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0,620,000.00 | 4.30% |
2 | 青岛俊图投资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000,000.00 | 4.21% |
3 | 天津腾宇高通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000,000.00 | 2.53% |
4 | 南昌达亿投资有限公司 | 12,000,000.00 | 1.68% |
5 | 方海云 | 11,797,400.00 | 1.66% |
6 | 高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 4,075,935.00 | 0.57% |
7 | 徐兵 | 3,300,000.00 | 0.46% |
8 | 舒俊 | 3,097,215.00 | 0.43% |
9 | 朱雪平 | 2,564,000.00 | 0.36% |
10 | 盛智英 | 2,046,800.00 | 0.29% |
议产生重大影响;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第13.1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①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②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③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④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⑤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依据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收到公司股东天津腾宇、南昌达亿及方海云的通知,天津腾宇与南昌达亿、方海云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天津腾宇、南昌达亿及方海云合计持有公司5.86%的股份,为新动力第一大表决权股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目前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单个股东持有公司权益的比例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公司股东天津腾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86%的股份,与公司第一大股东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30%)、第二大股东青岛俊图投资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4.21%)拥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比例较为接近。其余股东持股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故截至目前,任一股东均无法单独通过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任一股东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并不能确保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足够重大影响。公司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综上,公司由控股股东徐州丰利、实际控制人毛凤丽女士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四、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后,将持续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障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正常运转,保证公司治理及重大决策机制的规范运行。同时,公司将敦促公司主要股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经营稳定,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