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此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董秀琴 李桓 黄纲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