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9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7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隆昌路8号飞扬科技创新园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邱光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302,236,2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302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301,851,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218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85,2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845%。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385,2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845%。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齐雪霞、吴毅雄、董秀琴、李桓、黄纲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384,17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5%;
1,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5%;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384,17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5%;
1,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5%;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邱光先生、齐雪霞女士、王巍先生、深圳市鸿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理涵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302,235,17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
1,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384,17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5%;
1,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5%;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