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拟以自有资金认购参股公司发行的永诚1号证券私募基金份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调整以自有资金认购参股公司发行的永诚1号证券私募基金份额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调整以自有资金认购参股公司发行的永诚1号证券私募基金份额的事项。
独立董事:
董秀琴 李桓 黄纲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