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宝: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宝”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审阅了评价报告,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沟通,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总体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对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在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遵守资本市场规范,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林 悦 李立鸿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4 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