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宝: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安居宝 |
保荐代表人姓名:林悦
保荐代表人姓名:林悦 | 联系电话:021-20370631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立鸿 | 联系电话:021-2037063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1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1)现场检查次数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4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2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和兴业证券股份 |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2)培训日期 | 2023年12月28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修订情况、现金分红相关业务规则、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则及案例情况。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1、2023年度,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1亿元,同比下降17.3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918.47万元,主要原因是房地产行业持续调整,恢复情况不及预期,地产项目需求减少或延迟,面对市场的继续下行,上市公司为控制风险,保障现金流安全,主动收紧信用政策。保荐机构提示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情况。 2、上市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披露了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提示上市公司后续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并在实际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 无 | 不适用 |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张波、张频、李乐霓关于公司股份限售的承诺
1.张波、张频、李乐霓关于公司股份限售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张波承诺:(1)为避免因为公司和易视通讯在报告期内未及时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导致公司存在补缴、追偿或处罚的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张波出具承诺,全额承担该补缴、追偿或处罚款项,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2)为避免因为公司分公司租赁的部分房产存在一定的瑕疵而导致的处罚和损失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张波出具承诺,承担由此引产生的所有损失;(3)为避免因为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今后存在一定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张波出具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4)为进一步确保公司的独立性,公司控股股东张波出具《关于保证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与公司保持独立性,切实做到相互独立,以进一步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充分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5)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尚未缴纳相关税款,2010年5月,全体发起人出具承诺:由于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同意各发起人免缴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暂未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如果今后国家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就上述事项要求本人补交税款或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愿意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补缴税款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关部门要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愿意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持股比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 | 是 | 不适用 |
3.张波承诺:(1)本人控制之公司安居宝于2014年与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两份《设备租赁合同》、一份《技术服务合同》,该等合同与广东奥迪安监控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有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相同,但因对企业资质的要求,有限公司当时并不具备参予合同所述项目的条件,因此,安居宝承接该等项目并未同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2)除上述之外,本人目前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与奥迪安相竞争的业务,亦未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奥迪安相竞争的业务;(3)本人在今后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与奥迪安相竞争的业务,且不以其他方式从事与奥迪安相竞争的业务,亦不对与奥迪安具有同业竞争性的经济实体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4)若将来因任何原因引起本人所拥有的资产或投资与奥迪安发生同业竞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此类同业竞争;若本人将来有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入股可能会与奥迪安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人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奥迪安;(5)本人不利用对奥迪安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奥迪安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 是 | 不适用 |
行为。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将向奥迪安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奥迪安的实际控制人为止。 | ||
4.公司承诺:(1)本公司于2014年与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两份《设备租赁合同》、一份《技术服务合同》,该等合同与广东奥迪安监控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有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相同,但因对企业资质的要求,有限公司当时并不具备参予合同所述项目的条件,因此,本公司承接该等项目并未同有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2)除上述之外,本公司目前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与奥迪安相竞争的业务,亦未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奥迪安相竞争的业务;(3)本公司在今后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与奥迪安相竞争的业务,且不以其他方式从事与奥迪安相竞争的业务,亦不对与奥迪安具有同业竞争性的经济实体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4)若将来因任何原因引起本公司所拥有的资产或投资与奥迪安发生同业竞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此类同业竞争;若本公司将来有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入股可能会与奥迪安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公司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奥迪安;(5)本公司不利用对奥迪安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奥迪安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果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则本公司将向奥迪安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不再作为奥迪安的股东为止。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林 悦 李立鸿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5月 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