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艾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的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基于独立判断,对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延长借款期限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本次交易对方系公司控股股东,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延长借款期限,保证了公司资金周转,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有利于缓解公司的融资压力、改善公司资金结构并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鉴于公司本项借款的出借方为公司控股股东,本项交易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项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授权有效期的事项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上述有效期即将届满,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将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决议和授权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前次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将前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安江波、史静敏、陈江涛、郭荣、王朴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