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艾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公司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5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4号楼5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莉斐女士由于公务原因不能出席和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王艳秋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051,400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16%。其中,出席本次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51,400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89%。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051,400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1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51,400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89%。
8、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64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52%;反对35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56%;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6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0.0750%;反对35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6686%;弃权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564%。
以上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王奕涵律师、向姝瑾律师现场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