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暨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3-063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暨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锦动力”)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与闫瑶追偿权纠纷事项的《起诉状》,公司作为被告涉诉金额合计21,945,979.80元。(以下简称“本案”)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净利润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2、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获悉闫瑶就追偿权纠纷一事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闫瑶(公司原实控人孙庚文之配偶)被告: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曾用名)
2、事实和理由
原告闫瑶认为:2019年6月6日,公司向原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现已更名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提交开立保函申请书,并签署了开立保函协议。保证人孙庚文对保函协议下债务提供全部债务范围的保证期限为两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了保证合同。
2020年9月29日,保函发生代偿,代偿金额为欧元9,702,371.11元。此后,因公司没有偿付代偿款项,北京银行以保证合同纠纷将孙庚文等保证人诉至北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称“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审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 (2020) 京01民初488号民事调解书。后因 (2020) 京01民初488号民事调解书没有履行,北京银行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一中院对案件予以立案,案号为 (2021) 京01执856号。在执行过程中,北京一中院于2023年1月18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称北京二中院) 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北京二中院将该院 (2023) 京02执恢27号案件中应发还给孙庚文的执行款人民币2000万元直接发还给北京一中院。随后北京二中院履行了相应的协助义务,将2000万元款项扣划至北京一中院案款账户,最终北京一中院将2000万元发还给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另,北京一中院在执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与公司 (借款人) 、孙庚文 (担保人) 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案号为:(2021)京01执274号],因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北京一中院在该案中累计扣划保证人孙庚文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1,362,812.74元。2022年5月16日,公司向孙庚文出具《确认函》对代偿事实进行了确认。原告认为,孙庚文作为保证人代被告代偿了相应款项,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公司追偿。现因保证人孙庚文已死亡,原告作为上述代偿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及遗产管理人,依法有权要求公司偿还代偿款及利息。
因此,原告闫瑶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向原告偿还代偿款20,103,544.9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8月11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417,036.8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11日,此后的利息以20,103,544.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公司向原告间瑶偿还代偿款1,362,812.74元,并支付2022年5月16日至2023年8月11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62,585.2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11日,此后的利息以1,362,812.7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有关公司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附件一。
三、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发生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截至本公告出具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人民币303.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9%。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二。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目前已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起诉状》。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2日
附件一: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序号 | 案件 | 涉案金额(万元) | 主要内容 | 诉讼进展 |
1 | 杨成虎劳动争议案 | 50.63 | 杨成虎因劳动争议纠纷对公司提起仲裁。 | 2023年8月31日公司收到二审判决书,公司上诉请求被驳回。 |
2 | 恒泰艾普(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波石油天然气尼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1,250.29 | 2022年4月4日,原告恒泰艾普(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海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海淀法院2022年6月22日裁定冻结尼木公司账户。 案件于2023年4月10日下午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于2023年8月2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二次开庭。 | 2023年9月1日公司收到二审判决书,公司诉讼请求被驳回。 |
3 | 北京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纠纷 | 2,652.22 | 永丰公司因合作合同纠纷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西藏恒泰 提起诉讼。 | 2023年9月12日于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尚未收到审理结果。 |
附件二: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序号 | 涉案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受理法院/仲裁委员会 | 案由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 |
1 | 2023/8/25 | 浙江驰宇空天技术有限公司 | 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 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303.8 | 2023年8月25日,公司收到法院传票与诉状,案件将于2023年9月2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