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3-064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用名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年8月8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陈江涛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三)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17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及职务)。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相关文件和凭证。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3年8月1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152名拟激励对象中,有1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7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3名拟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
前述人员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52人调整为144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不变,仍为2,695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47.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47.5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属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获得相关授权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五)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