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3-068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3年9月25日
? 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1,347.50万股,占授予登记前
公司股本总额的1.8923%
? 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72元/股
? 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144人
? 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用名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年8月8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陈江涛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三)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17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及职务)。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相关文件和凭证。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3年8月1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
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3年9月14日
(二)授予价格:1.72元/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授予数量:1,347.50万股,占授予登记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8923%
(五)授予对象:本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计144人,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占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王潇瑟 | 董事、资本运营部经理 | 25.00 | 1.8553% | 0.0351% |
2 | 王莉斐 | 董事长、总经理 | 25.00 | 1.8553% | 0.0351% |
3 | 于雪霞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25.00 | 1.8553% | 0.0351% |
4 | 王艳秋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5.00 | 1.8553% | 0.0351% |
5 | 吴文浩 | 董事、副总经理 | 25.00 | 1.8553% | 0.0351% |
6 | 马宁宁 | 副总经理 | 25.00 | 1.8553% | 0.0351% |
7 | 周白亮 | 董事 | 25.00 | 1.8553% | 0.0351% |
8 | 杨永 | 董事 | 25.00 | 1.8553% | 0.0351% |
9 | 核心骨干人员(136人) | 1,147.50 | 85.1577% | 1.6114% | |
合计 | 1,347.50 | 100.0000% | 1.8923%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王潇瑟女士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七)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3年营业收入较2022年增长率不低于2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营业收入较2022年增长率不低于44%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
(2)上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应对各子公司下达包含利润相关的考核指标,并严格执行。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依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0% |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激励对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内部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152名拟激励对象中,有1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7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3名拟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
前述人员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52人调整为144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不变,仍为2,695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47.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47.5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对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内部公示情况一致。
四、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本次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9月14日出具的立信中联验字[2023]D-0029号验资报告,对截至2023年9月14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经审验:截至2023年9月14日,贵公司收到144名激励对象缴纳的募集股款人民币23,177,000.00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3,475,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人民币9,702,000.00元。所有募集股款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712,113,257.00元,股本人民币712,113,257.00元,其中股本人民币712,772,080.00元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6年4月27日出具天职业字[2016]11583号验资报告,2018年11月贵公司回购注销658,823.00元股本,回购注销后股本人民币712,113,257.00元。截至2023年9月14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725,588,257.00 元,股本725,588,257.00元。
六、本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3年9月14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3年9月25日。
七、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 | 比例 | 股份数量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 14,717,100 | 2.07% | +13,475,000 | 28,192,100 | 3.89%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0 | 0.00% | +13,475,000 | 13,475,000 | 1.86%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697,396,157 | 97.93% | 0 | 697,396,157 | 96.11% |
总股本 | 712,113,257 | 100.00% | +13,475,000 | 725,588,257 | 100.00% |
注:1、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2、本次股份结构最终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数据为准。
八、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是否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以及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说明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712,113,257股增加至725,588,257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丽萍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潇瑟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2,938,222股,占授予登记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8.67%;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丽萍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王潇瑟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3,188,222股,占授予登记后公司股本总额的
18.36%。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九、每股收益摊薄情况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按最新股本725,588,257股摊薄计算,2022年度每股收益为-0.15元。
十、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一、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授予日,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授予日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1.60元。
(二)本次授予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4日,公司根据授予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经初步测算,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3年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1,347.50 | 2,156.00 | 485.10 | 1,293.60 | 377.30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3、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二、备查文件
(一)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