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恢复审核的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恢复审核的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用名“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送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并于2022年9月20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2〕46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8)。
2023年1月18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因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丽萍女士所持公司股份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56,788,780股、司法标记47,732,700股,合计104,521,480股,而公司实际控制人解决股权被司法冻结和司法标记尚需一定的时间,经与中介机构审慎研究,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深交所申请中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程序并获深交所同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中止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2023年9月26日,公司向深交所提交了恢复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审核的申请文件。同日,深交所同意恢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审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该事项能否通过审核、取得注册,以及最终通过审核、取得注册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