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4月25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4号楼5层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4月22日以邮件或其他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其中王磊先生、刘海生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磊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其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备查文件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