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24〕447号
关于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中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银川中能作为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动力)持股5%以上股东,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导致所持新锦动力股份被司法处置。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京0105执恢5873号〕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浙0106执906号〕的要求,2023年4月20日至6月26日期间,银川中能持有的新锦动力股份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累计卖出593.31万股,占新锦动力总股本的比例为0.83%,金额合计2,029.02万元。银川中能未在首次卖出新锦动力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银川中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2.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6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