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关于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中能”)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3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动力)持股5%以上股东,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导致所持新锦动力股份被司法处置。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京0105执恢5873号〕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浙0106执906号〕的要求,2023年4月20日至6月26日期间,你公司持有的新锦动力股份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累计卖出593.31万股,占新锦动力总股本的比例为0.83%,金额合计2,029.02万元。你公司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截至目前,银川中能持有公司12,066,9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6%,本次北京证监局对银川中能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相关股东加强学习、遵守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警示函》。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