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57证券简称:新锦动力公告编号:2026-023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9人;?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1,140.7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51%;?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
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9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40.75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介
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5年4月1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33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确定。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5,737.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2,548.8257万股的7.91%。其中首次授予4,59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6.33%;预留1,147.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5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868.7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9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50.00%。其中首次授予2,29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16%;预留573.7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额的20.00%。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868.7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9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50.00%。其中首次授予2,29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16%;预留573.7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额的20.00%。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为1.61元/股。
5、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及归属安排
(1)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
)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日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相应权益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相应权益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亦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解除限售/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分批次解除限售/办理归属事宜:
(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之一,首次及预留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归属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 2025年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1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归属期 | 2026年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20%,或者2025年、2026年营业收入均值较2024年增长率不低于15%。 |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②2025、2026年营业收入均值=(2025年营业收入+2026年营业收入)/2。
③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的业绩预测和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
④预留部分拟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对应考核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应对各子公司下达包含利润相关的考核指标,并严格执行。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依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 100% | 0% | ||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归属事宜;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对应考核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部分,不得递延至下期;对应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期。
(二)股权激励计划审批及授予情况
1、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①2025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锦动力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②2025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赵丹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5年4月1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③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4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邮件或书面反映情况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14)。
④2025年4月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16)。
⑤2025年5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首次授予日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已于2025年6月20日办理完毕2025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⑥2025年7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预留授予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已于2025年8月6日办理完毕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⑦2026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年5月23日
(2)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占首次授予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 1 | 吴文浩 | 董事、副总经理 | 25.00 | 0.87% | 0.03% |
| 2 | 杨永 | 董事 | 100.00 | 3.49% | 0.14% |
| 3 | 刘会增 | 副总经理 | 100.00 | 3.49% | 0.14% |
| 4 | 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29人) | 2,065.00 | 72.14% | 2.85% | |
| 5 | 预留授予部分合计 | 572.50 | 20.00% | 0.79% | |
| 合计 | 2,862.50 | 100.00% | 3.95% | ||
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占首次授予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 1 | 吴文浩 | 董事、副总经理 | 25.00 | 0.87% | 0.03% |
| 2 | 杨永 | 董事 | 100.00 | 3.49% | 0.14% |
| 3 | 刘会增 | 副总经理 | 100.00 | 3.49% | 0.14% |
| 4 | 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29人) | 2,065.00 | 72.14% | 2.85% | |
| 5 | 预留授予部分合计 | 572.50 | 20.00% | 0.79% |
| 合计 | 2,862.50 | 100.00% | 3.95% | |
(三)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历次变动情况
、鉴于首次授予的
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人调整为
人,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2,295.00万股调整为2,290.00万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人调整为
人,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2,295.00万股调整为2,290.00万股,预留部分数量由1,147.50万股调整为1,145.00万股,其中,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573.75万股调整为
572.50万股,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573.75万股调整为
572.50万股。
、首次授予日后,在后续资金缴纳过程中,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拟获授的全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部分拟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实际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为
人,实际授予登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2,288.9350万股。
、2026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首次授予的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前述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7.4350万股;拟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7.5000万股。同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之后,有
名激励对象放弃授予的全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拟作废前述
名激励对象已授予的合计
1.0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合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7.4350万股,合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8.5000万股。
(四)说明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的差异
除上述限制性股票数量变动内容外,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与公司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6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向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办理1,140.7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5年6月24日,第一个限售期于2026年6月23日届满。
具体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说明如下:
|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达成情况 |
| 1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不 |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 ||||||||||
| 2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 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3 | 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若公司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 | 根据《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6]D-0159号),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为718,940,098.52元,2024年营业收入为552,139,537.59元,2025年营业收入较2024年增长30.21%,符合该等解除限售条件。 | ||||||||
| 4 |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应对各子公司下达包含利润相关的考核指标,并严格执行。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依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 除已离职激励对象,其余29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 ||||||||
|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0%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部分或全部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4350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29人,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40.75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51%。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 1 | 吴文浩 | 董事、副总经理 | 25.00 | 12.50 | 50.00% |
| 2 | 杨永 | 董事 | 100.00 | 50.00 | 50.00% |
| 3 | 刘会增 | 副总经理 | 100.00 | 50.00 | 50.00% |
| 4 | 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26人) | 2,056.50 | 1,028.25 | 50.00% | |
| 合计 | 2,281.50 | 1,140.75 | 50.00% | ||
注:1.以上数据已剔除已离职因素造成的影响;
2.上述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除已离职员工外,其余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025年度,公司层面业绩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的29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对应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数量为1,140.75万股。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的结论意见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