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东制药: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合理布局资产,创造更多收益,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投资品种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布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但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关于风险投资涉及的投资品种的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进一步保障和提升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制度计提减值损失,依据充分,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计提2023年度上半年减值损失的事项。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及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截至2023年4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已全部归还,并于2023年5月31日向公司足额支付利息484.74万元。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的事项。
独立董事:范荣、武滨、秦雪梅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