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研: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新疆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1  ST新研(30015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ST新研 公告编号:2023-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董事长方德松先生、董事王少雄先生和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李继兰女士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方德松、王少雄、李继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号-12号),现将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对方德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 号)查明的事实,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 份)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 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50,998,671.74元、815,165,601.85元、1,174,253,362.90元、884,761,756.83元 、 121,324,356.78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5.05%、45.50%、

63.34%、 47.07%、9.71%,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76,887,385.48 元 、397,687,745.08 元 、 563,423,202.11 元 、 313,169,839.75 元 、-139,966,631.7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50.69%、136.67%、118.24%、 90.66%、6.77%,导致新研股份披露的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你于2019年4月至今任新研股份董事长,签字表决新研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对新研股份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40号)第三条及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王少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 号)查明的事实,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 份)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 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50,998,671.74元、815,165,601.85元、1,174,253,362.90 元、884,761,756.83元 、 121,324,356.78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5.05%、45.50%、

63.34%、 47.07%、9.71%,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76,887,385.48 元 、397,687,745.08 元、563,423,202.11 元、313,169,839.75 元 、-139,966,631.7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50.69%、136.67%、118.24%、 90.66%、6.77%,导致新研股份披露的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你于2019年4月至今任新研股份董事,签字表决新研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对新研股份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3、《关于对李继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 号)查明的事实,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 份)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 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50,998,671.74元、815,165,601.85元、1,174,253,362.90 元、884,761,756.83元 、 121,324,356.78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5.05%、45.50%、

63.34%、 47.07%、9.71%,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76,887,385.48 元 、397,687,745.08 元、563,423,202.11元、313,169,839.75 元 、-139,966,631.7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50.69%、136.67%、118.24%、 90.66%、6.77%,导致新研股份披露的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你于2009年7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财务总监,2015年11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董事,签字表决新研股份2015至2018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对新研股份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及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新疆证监局的要求,深入反思,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