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研: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年报问询函的补充回复
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年报问询函的补充回复 |
大信备字[2023]第12-00048号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年报问询函的补充回复
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问询函的补充回复
大信备字[2023]第12-0004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贵部《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63号)已收悉。作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研股份或公司)2022年报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所或我们)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贵部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全面核查,并于2023年6月6日进行了回复。现因前期问询函回复中问题2的回复内容需要进行补充、完善,本次补充回复内容如下:
一、审计报告事项
2.披露文件显示,2023年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对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你公司先后三次对2020年度、2015—2019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请你公司:(1)说明历次会计差错更正所涉及的具体事项,是否涉及虚增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造假情形;已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是否已完整反映有关事项的影响,你公司是否仍需调整2022年度以及之前年度的财务数据,如是,请说明所涉及的具体年度、会计科目、影响金额。(2)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说明你公司历次会计差错更正有关信息披露是否合规,你公司是否需要披露更正后的2015—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等文件,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相关文件名称及类型和时间安排。
【回复】
一、公司补充说明
1.公司于2022年6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35 号),并于2023年1月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2015-2019年度涉及的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并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出具了大信审字[2023]第12-00238号《2015-2019年度审计报告》。
2.由于上述1更正事项中存在长期资产的减值事项,影响公司后续年度对长期资产的持续计量,因此公司对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并于2023年7月
年报问询函的补充回复
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修订)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大信所对公司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23]第12-00072号《2020年度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3.公司已对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累计影响数据进行了更正,由大信所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23]第12-00061号《2021年度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并在更正后的基础上出具了2022年度财务报告。因此公司本次对2020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不会影响2021年度更正后的及2022年度已经披露的财务报告。
二、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对于2015-2019年财务报表,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涉及的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经由我所审计并于2023年7月14日出具了大信审字[2023]第12-00238号《2015-2019年度审计报告》。
2.对于前期差错更正引起的持续计量的影响,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涉及的2020年度和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经由我所审核并于2023年4月25日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23]第12-00061号《2021年度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审核报告》;2023年7月14日补充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23]第12-00072号《2020年度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3.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是在考虑了前期差错更正累计影响的基础上编制,因此本次2015-2019年度重新出具的财务报告及2020年度的差错更正不会影响公司2021年度更正后的及2022年度已经披露的财务报告。
年报问询函的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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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