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研: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报问询函补充回复(三)的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报问询函补充回复(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6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高度重视,就问询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进行认真分析与核查,已于2023年6月6日进行了回复,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对深圳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于2023年6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对深圳交易所2022年报问询函补充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于2023年6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对深圳交易所2022年报问询函补充回复(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现因前期问询函回复中问题2的回复内容需要进行补充、完善,本次补充回复内容如下:
(1)公司于2022年6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35 号),并于2023年1月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2015-2019年度涉及的财务报表进行了更正,并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出具了大信审字[2023]第12-00238号《2015-2019年度审计报告》。
(2)由于上述1更正事项中存在长期资产的减值事项,影响公司后续年度对长期资产的持续计量,因此公司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并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修订)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大信所对公司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23]第12-00072号《2020年度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3)公司已对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累计影响数据进行了更正,由大信所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23]第12-00061号《2021年度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并在更正后的基础上出具了2022年度财务报告。因此公司本次对2020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不会影响2021年度更正后的及2022年度已经披露的财务报告。
特此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