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前期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控股子公司新航钛科技为被告
3、涉案金额:案件1:1,405.2374万元(系2023年5月5日发布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中案件统计表中序号6的案件);案件2:1,107.93万元(系2023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法院已就案件1和2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罗浩铭的所有诉讼请求,原告是否继续进行二审上诉目前暂不确定,故对公司的影响目前无法预估。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5日和5月23日对外发布《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和《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原告罗浩铭分别因劳务合同纠纷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航钛科技”)提起诉讼,具体内容可详见公司于上述日期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新航钛科技于近日收到什邡市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出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23)川0682民初1127号和(2023)川0682民初1325号。
①案号(2023)川0682民初1127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浩铭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10元,由原告罗浩铭负担;
②案号(2023)川0682民初1325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浩铭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88,2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3,276元,由原告罗浩铭负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一审法院已就案件1和2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罗浩铭的所有诉讼请求,原告是否进行继续二审上诉目前暂不确定,故对公司的影响目前无法预估。
四、备查文件
1、(2023)川068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
2、(2023)川0682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