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8日上午11: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前述激励对象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调整事项,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2,700.00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4人调整为93人。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根据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12月8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资格的93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2,7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2元/股。
三、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胡海银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料,我们一致认为:被聘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人本人的同意。上述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胡海银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龚巧莉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独立董事签字:
孙文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独立董事签字:
张小武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