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股份:关于控股股东与相关股东终止表决权委托的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与相关股东终止表决权委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研股份”)控股股东嘉兴华控腾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控腾汇”)于近日向与其于2019年1月4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股东韩华、杨立军分别出具《关于终止表决权委托的告知函》,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终止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2019年1月4日,因股东韩华、杨立军及其他股东共九名,与华控腾汇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华控腾汇受让公司128,148,293股股份,同时韩华和杨立军与华控腾汇签署《表决委托协议》,将二人在股份转让后仍分别持有的93,019,770股和64,264,862股,合计157,284,632股股份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华控腾汇行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相关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和委托投票表决权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
2024年1月8日,华控腾汇分别向韩华、杨立军出具《关于终止表决权委托的告知函》,因韩华在发函之日已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鉴于此,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自韩华不再持有新研股份的股份之日起,华控腾汇与韩华在《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全部授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关系予以终止;杨立军在华控腾汇发函之日,仅持有公司股份749,562股,且均为司法冻结状态,鉴于杨立军实际丧失授权股份的情况,华控腾汇决定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全部授权股份与杨立军的表决权委托关系。
2024年1月11日,韩华和杨立军对《关于终止表决权委托的告知函》均已知悉并同意告知函内容,且对告知函无异议,均签署了《关于终止表决权委托的告知函》之回执。
二、本次终止表决权委托后,相关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终止表决权委托关系后,华控腾汇仍持有公司股份128,148,2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491%,其关联股东嘉兴华控永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控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海华控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33,659,904股,占公司总股本2.2455%,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0.7946%股份。
韩华已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杨立军持有公司749,562股,占公司总股本
0.05%。
三、相关情况说明
本次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后,截止2024年1月19日,根据中国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华控腾汇及其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61,808,197股,占公司总股本10.7946%,公司前十名股东中,华控腾汇为第一大股东,华控永拓为第二大股东,第三至第十名股东合计持股为74,627,635股,合计持股比例4.97%,亦低于华控腾汇所持表决权,不足以影响华控腾汇对新研股份的控制权。
公司委托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出具《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请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华控腾汇,实际控制人仍为张扬先生。终止表决权委托关系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备查文件
1、《关于终止表决委托的告知函》(韩华、杨立军)
2、韩华、杨立军签署的《关于终止表决委托的告知函》之回执
3、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