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研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新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2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不存在变更过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北京时间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3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661号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郑毅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8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03人,代表股份178,021,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7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62,308,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7人,代表股份15,71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8人,代表股份15,91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7人,代表股份15,71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8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740,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57%;反对3,20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94%;弃权1,07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023%;反对3,20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308%;弃权1,07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68%。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862,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42%;反对3,1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25%;弃权1,00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3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684%;反对3,1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98%;弃权1,00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18%。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636,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71%;反对2,9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62%;弃权1,40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6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475%;反对2,9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521%;弃权1,40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0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王聪律师、吴启帆律师通过现场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新研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特此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